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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简报(2015第3期)

时间:2015-04-10 15:46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行业动态】

  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购买会计服务的力度

  省注协提示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风险

  省注协举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高新企业专题讲座

  省注协召开2015年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工作会

  省注协召开全省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省注协考试部人员参加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培训会

  全省2014年度防伪标识发放情况通报

  武汉市出台进一步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意见

  

  【财经资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

  两部门联手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

  国务院促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首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布

  中注协发布企业内控审计问题解答

  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

  湖北省出台加快服务业发展意见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31日起实施

  光谷国家级孵化器再添14

  “四板”市场版图覆盖全省

  

  【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一)

  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职能浅析

                         ——预算绩效管理解读(三)

  

  【他山之石】

  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何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进行人工成本管理?

  关于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的新思考

  

  

  

  

  

  【行业动态】

  

省财政厅厅长王文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购买会计服务的力度

  

  2112015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在武汉召开。会议旨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人代会精神,分析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财政形势,部署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安排2015年重点工作。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文童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并对进一步加大财政部门购买会计服务的力度作出重要指示。 

  王文童在讲话中认为,长期以来,公共服务存在服务效率不高和资源浪费的弊端。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优势,促进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目前要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王文童在讲话中指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高端服务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监督会计信息质量、财政绩效评价、涉税筹划咨询等方面,为资本市场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等,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研究推进购买会计服务工作机制,在预算编制中安排足额资金购买会计服务,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和“双吊销”,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王文童在讲话中要求,全省注会行业要增强使命感和机遇感,客观分析自身和定位,找准方向,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自身发展。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严格依法诚信执业,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坚守职业道德。要围绕预算绩效评价、税制改革、投资评审等财税体制改革相关环节加大专业研究的力度,进一步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和水平。全省行业一定要充分把握政策机遇,积极实现自身转型发展、诚信发展、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

  

  省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项审计业务风险

  

  35,针对上半年正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阶段,省注协致函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此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提示中指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建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凝聚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深远意义。从近几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该项业务缺乏必要的风险认识,未完全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

  提示中要求,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诚信执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出具业务报告。

     提示中强调,在具体的业务承接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一是从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复核、专业咨询等重要环节严格控制,将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结论体现在工作底稿中,降低审计风险;二是充分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三是高度关注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四是高度关注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五是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六是获取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以高价结算的方法向申报企业转移收入的现象;七是高度关注技术性收入中当期开始提供劳务、跨期完工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完工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收款记录,关注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八是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进行结构性分析,判断其合理性,作出相应记录。对于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检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九是对于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应检查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十是对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项目:检查研究开发项目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若超过80%,应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省注协举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高新企业专题讲座

   

  为深入开展国际化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搭建会计师事务所与高新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增进事务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对税务和资本市场的了解,学习、借鉴和分享相关事务所转型升级和服务高新企业的经验做法,327上午,省行业党委、省注协在武汉·中国光谷自主创新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举办事务所服务高新企业专题讲座。省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巫孝文出席活动并讲话。

  讲座围绕“企业税收管理筹划”和“借力资本市场,助推中小企业发展”两个主题,分别邀请了湖北华莱士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汪三明先生和武汉康力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梅佑轩先生进行了讲授。汪三明就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要性、过程控制和原则方法,结合大量实务案例进行了讲解;梅佑轩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与现状,场外市场挂牌的好处、条件与操作流程,场外市场挂牌的相关扶持政策等三个方面深刻阐述了企业应如何借助资本市场,解决融资难题,助推自身的发展。

  省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巫孝文在总结讲话中对行业的产生与发展、示范基地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巫孝文指出,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意大利合伙企业制度,形成于英国股份制企业制度,发展和完善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也日益显现,服务能力日趋提高,行业自身发展经历了恢复重建、规范发展、体制创新、国际发展四个阶段。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国际化的行业。今年是行业“国际化建设年”,将围绕“四大发展”(转型发展、诚信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和“三大支撑”(人才支撑、知识支撑、服务支撑)进一步促进行业以国际先进理念、标准和方法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使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水准看齐,推动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巫孝文强调,武汉·中国光谷自主创新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作为集聚行业专业服务、推广行业服务理念的重要创新平台,致力于为驻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高端服务。示范基地发展得好不好,人才是关键。各企业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并购重组、融资投资等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财务技术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各事务所要积极主动、专业诚信、严谨务实地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通过自身的专业服务帮助真正有价值的企业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针对现场人员纷纷要求多举办类似培训讲座的呼声,巫孝文表示,将建立示范基地QQ群,根据企业的需求,争取每月在示范基地举办一期讲座,切实帮助企业财务人员补充更新知识,解决执业的困惑与难题。同时,欢迎广大财务人员报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将为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此次专题讲座是我省行业“国际化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新区部分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工作人员,以及事务所负责人共180余人报名参加了讲座。讲座现场气氛热烈,互动不断,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省注协召开2015年市(州)注册会计师

  管理中心主任工作会

    

  为扎实推进行业“国际化建设年”活动,认真做好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319日上午,省注协召开了2015年全省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主任工作会,对我省行业“国际化建设年”活动和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处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巫孝文主持会议并讲话,各市(州)注管中心负责人、计算机操作人员、省注协各部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中注协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注协杨志国副秘书长对做好2015年度考试工作的要求,部署了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实施阶段的具体工作,同时对考试报名系统和考务管理系统进行了培训。

  会上,各市(州)注管中心主任结合各自实际,围绕如何开展“国际化建设年”活动,如何建设国际化人才队伍,如何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会计事务、如何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等以及如何做好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等问题,共同进行进行了探讨和发言,并对“国际化建设年”活动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巫孝文指出,2015年考试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参考人数较多,二是组织工作难度较大,三是责任越来越大。巫孝文强调,考试无小事,各市(州)考区及注管中心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担当责任,全力以赴做好各项考务工作;要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尊重考生、关心考生、服务考生,为广大考生办好事、服好务、履好职;要强化全局意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抓好每一个环节,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针对2015年我省行业各项工作及“国际化建设年”活动如何开展,巫孝文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有竞进有为的状态,推动我省行业各项工作提质增效,促进行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诚信发展、科学发展;二是要突出主题,彰显特色,充分展示各地开展活动的新举措新内容新成效;三是要持之以恒提升服务能力,各级行业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四是要清正廉洁,警钟长鸣,树立服务行业新风尚。

  

  

  充分发挥五大作用 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省注协召开全省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为深化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注册会计师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能力,有序开展行业“国际化建设年”活动,330日下午,湖北召开全省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对2015年度培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湖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处长、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巫孝文主持会议并讲话,部分市(州)注管中心负责人、省注协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对全省今年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培训管理及要求等进行了介绍。

  会议指出,今年全省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行业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注册会计师服务能力的总体目标,深化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中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的主导作用,增强省注协培训的基础作用,调动相关市(州)财政局注管中心的积极作用,激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作用,以及巩固国家会计学院的、高等院校的支撑作用,探索分类分级分模块培训模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主要任务是:开通主要市(州)远程网络培训网点,依托中注协继续教育平台开展远程视频直播培训,加大远程培训班的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市(州)层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注管中心自主办班;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自行组织个性化培训或选送注册会计师参加三所国家会计学院的面授培训,开拓注册会计师视野,提升拓展新业务能力;省注协结合“国际化建设年”系列活动开展主题培训,引进三所国家会计师学院的最新网络教程,更新和补充培训内容,大力推行网络化教育,实现面授与网络异步培训相结合。

  各市(州)注管中心主任结合各自实际,围绕如何推进人才培养工作,优化人才结构,建设一支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的人才队伍,助推事务所转型升级进行了探讨和发言,并对培训组织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巫孝文强调,深化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改革的目的是根据新常态下行业转型发展、诚信发展、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的发挥继续教育对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作用。

  针对如何做好今年培训工作,巫孝文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州)注管中心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做好培训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多层面、全方位地调动和整合各方资源,增进会员认同感,满足会员更新知识、补充知识的需求。二是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要让会员充分了解培训改革的理念,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包括培训模式、内容和要求等,增强会员对培训的感召力和吸引力,使确实想在行业依法、诚信、规范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学习提高执业能力,提升服务能力。三是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要通过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充分了解和掌握会员的培训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本地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规矩和纪律意识。四是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培训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按照中注协和省注协的培训计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思路,确保培训场地、网络、人数规模、安全等各环节不出差错,切实把工作做到位。

  

  

省注协考试部人员参加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培训会

  

  31011日,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培训会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行。会议由中注协组织召开,中注协杨志国副秘书长出席培训班并讲话。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考试工作的秘书长、考试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110余人参加培训。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处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巫孝文、省注协考试部主任梁广春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中注协杨志国副秘书长传达了财政部考委会2015年度第一次会议精神,对2014年度的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并对2015年度考试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本次培训会对考试报名系统和考务管理系统进行培训,并讲解中注协远程加密传输系统及数字认证系统。培训结束时,全国分四组对2015年考试工作要点进行分组讨论。第四讨论组由我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处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巫孝文巫孝文主持,辽宁、福建、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各省代表纷纷发言,就考试工作建言献策。我省主要针对机考公司在考点安排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巫孝文处长强调指出,机考公司务必严格按照要求办事,从考点签署协议环节开始严格把关,确保考试机位不出差错。

  杨志国副秘书长积极听取各省心声,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回应,力求进一步完善考试工作,并在最后做了总结发言。

  会后,巫孝文处长再次对省注协考试部工作人员耳提面命,要求切实用心做好2015年度考试报名工作,认真细致,确保万无一失。

  

  

全省2014年度防伪标识发放情况通报

  

       从20056月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在武汉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先行先试,到2006年经行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在全省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的应用经历了10年。实践证明,防伪标识的应用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抓手,净化了行业执业环境,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了行业社会公信力。

  近期,我们对全省2014年度防伪标识的发放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去年我省共计发放防伪标识23918枚,较2013年度减少了77826枚,发放数量下降了76.5%。各市(州)具体发放情况如下表所示:

  市(州)

  防伪标识发放数量(枚)

  减少幅度

  备注

  2013年度

  2014年度

  省直

  53967

  9461

  82.47%

  ——

  武汉

  360

  2670

  --

  201312月以前由省直代发

  黄石

  3320

  1180

  64.46%

  ——

  黄冈

  3885

  1143

  70.58%

  ——

  孝感

  4868

  987

  79.73%

  ——

  荆州

  5921

  1610

  72.81%

  ——

  宜昌

  6735

  1787

  73.47%

  ——

  襄阳

  5046

  918

  81.81%

  ——

  十堰

  3715

  739

  80.11%

  ——

  鄂州

  1419

  200

  85.91%

  ——

  荆门

  3600

  700

  80.56%

  ——

  咸宁

  2350

  696

  70.39%

  ——

  恩施

  2750

  824

  70.04%

  ——

  随州

  1645

  160

  90.28%

  ——

  仙桃

  1080

  280

  74.08%

  ——

  天门

  643

  263

  59.10%

  ——

  潜江

  360

  270

  25%

  ——

  林区

  80

  30

  62.50%

  ——

  总计

  101744

  23918

  76.50%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省各个市(州)防伪标识的发放数量均大幅低于前一年度。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大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因去年31日实行的商事制度改革,工商验资及年检审计业务大量萎缩,导致防伪标识的需求急剧下降;二是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均须粘贴防伪标识的通知》(鄂注协发〔201422号)要求,对出具的所有鉴证业务报告统一粘贴防伪标识和及时上网报备,粘贴报备的随意性很大。

  同时,通过调查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银行授信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等业务时未粘贴防伪标识,缺乏必要的风险认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虽然领取了防伪标识,但没有及时上网报备,对上网报备的认识不足。

  执业环境的改善需要全行业共同努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鉴证业务报告统一粘贴防伪标识,并及时上网报备是维护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执业环境,避免“欺诈压倒诚信,劣币驱逐良币”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这一深远意义,严格按照规定粘贴防伪标识和上网报备。在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将对未粘贴防伪标识的业务报告进行重点检查。省注协也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服务方式,积极研究新的措施和方法为广大会员提供便利。

  

  

  武汉市出台进一步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

  发展的措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服务业升级计划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支持政策和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日前,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每年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扶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积极扶持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一是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领域。将公立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以及其他有财政经费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将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将村级财务、社区财务审计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二是加大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可由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事项,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建立统一的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机构备选库。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审计等均可实施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加强对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三是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大做强、合并重组、市场开拓、人才建设和内部治理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

  《实施意见》对具体的资金扶持办法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汉的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由会计师事务所每年331日前向市财政局申报。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扶优扶强,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更好地服务武汉经济建设。

                  (武汉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供稿)

  

  

  【财经资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31日起施行。

  《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把关。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为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具体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为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强化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人负责、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两部门联手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

  

  225日,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增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同时,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应以年度审计工作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

  此外,《通知》还要求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减免审计费用,提供公益审计服务。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

  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费用。

  

  

国务院促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3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重点任务包括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等。

  

  首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公布

  

  226日,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此次公开的首批权力清单共38项处罚权力事项。

  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处罚权力事项3项,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纳税申报类2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还有3项涉及税务检查的处罚权力事项,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以及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中注协发布企业内控审计问题解答

  

  25日,中注协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问题解答》。该问题解答共包括9个问题,内容涵盖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联系、区别与整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区分,内部控制审计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之间的关系,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对控制测试的影响等多个领域。

  据了解,自2012年起,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在主板上市公司陆续实施。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框架下,中注协于201110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并组织编写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为了进一步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贯彻内部控制审计思路,解决在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防范审计风险,中注协结合行业执业实践,征集会员有关需求,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问题解答》。

  

 

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

  

  为了倡导注册会计师强化职业判断意识,指导其更好地运用职业判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质量,中注协于今年326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

  职业判断是会计职业的精髓,高质量的职业判断,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树立注册会计师专业权威,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公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4年,为推进和帮助两岸四地注册会计师提升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中注协接受两岸四地会计职业组织的共同委托,起草了《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并在“2014年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上发布,鼓励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自愿借鉴采用或作为本组织制订相关指南的参考基础。中注协这次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就是在该文本基础上制订而成。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对职业判断的概念和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的主要领域,职业判断的决策过程,影响职业判断质量的因素等进行了阐述和讨论,并为如何做好职业判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提供了参考和建议。

   

  

湖北省出台加快服务业发展意见

  

  312,从湖北省发改委获悉,湖北省已出台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通过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提档加速、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升级、推进农村服务业大发展等切实举措,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85万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

  在经济新常态下,服务业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引领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若干意见包括,促进湖北省制造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通过支持金融、研发设计、商务咨询、软件与信息技术、现代物流、节能环保、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业发展,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提档加速。

  通过加快商贸服务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房地产等服务业发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升级。同时,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意见》指出,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湖北省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为服务业发展“松绑”。比如,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31日起实施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3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光谷基本法”,将助推光谷在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上,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115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共49条,覆盖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等9个方面。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下放审批权和改革创新的容错免责,成为最大亮点。

  依托《条例》,光谷将最大限度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鼓励创新创业。在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制度改革上,示范区内的高校院所可自主处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不设上限。同时,支持科技成果入股、折股,倡导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将“知本”价值最大化。

  光谷现有八大园区、近3万家企业,以往许多审批要跑省市多个部门解决。《条例》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将赋予示范区更多自主权,凡涉及示范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市部门放权管委会自主实施,实现“企业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光谷国家级孵化器再添14

  

  316,光谷创业咖啡等14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孵化器,获科技部批复,并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体系。批复中,创新创业的“光谷模式”,被高度点赞。

  今年以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席卷全国。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对华中科技大学启明星创客空间、武汉梦想家移动互联孵化器、光谷创业咖啡等14家光谷创新型孵化器进行研究后认为,这批孵化器不仅模式新颖,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在对接天使投资、辅导培训、早期项目服务、高效配置资源等方面,形成了光谷独特的创业孵化模式。

  晋级“国家队”后,更多创业“金蛋”将被孵化,吸引年轻人创业创新。

  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局介绍,自1987年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诞生至今,光谷已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53家,其中25个是国家级(含传统孵化器),仅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入驻孵化团队就达400余个。

  

  “四板”市场版图覆盖全省

  

  29日,首家神农架林区企业——神农架太和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敲响地方企业登陆区域资本市场的第一记钟声,这也标志着我省“四板”市场的版图实现了全省17个市、州、林区的全覆盖。

  当日,与神农架太和山食品成功登陆“四板”的,还有荆州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大多数都是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县域企业,涉及生物工程、生态农业、林业和旅游等,进一步丰富了我省“四板”挂牌企业的行业分布。

  令人关注的是,前段时期历经停产风波的汉口精武也在此次携旗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挂牌,迈出股权融资的坚实一步。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董事长龚波介绍,经过3年多时间的创新发展,湖北四板市场正吸引越来越多的知名企业和特色企业拥抱资本市场。截至目前,该中心共托管登记企业632家,累计为128家公司融资114.37亿元。

  

  

  【政策解读】

   编者按:1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2015年第一次新闻通报会,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指出,2014年营改增新试点行业顺利推进,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推进营改增扩围,2015年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讲即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期起,将为大家全面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为行业及会计师事务所抓紧机遇,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一)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从增值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仅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税,即在本环节计税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已征税款。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增值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从营业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除了娱乐业实行5%20%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5%。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经过多个生产经营环节要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二、国家扩大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背景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从而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未完全到位。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在税制类型上还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不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进步。在广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覆盖范围不全面,征税对象限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实行营业税制度。

  2009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我国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解决了增值税改革深度不足问题。但由于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造成了制造业与服务业税制上的脱节,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得到抵扣,二、三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方面的优势仍然难以充分发挥。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是政府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增值税是与货物和劳务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税种,不失时机地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三、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在我国步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产生深远影响。

  ()有利于完善税制结构。实施“营改增”,使增值税链条式抵扣机制实现三次产业间全面覆盖,消除两税并存产生的重复征税弊端,不仅符合增值税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规律,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实现我国增值税在覆盖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与国际惯例更好地接轨。

  ()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通过实施“营改增”,让进行创新和研发的企业和信息产业能够抵扣设备购进、材料采购等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极大地降低科技研发和产业升级成本,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动力。同时,由于购买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其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规模也逐步加大,社会产品技术价值含量相应提升。

  ()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营改增”在减轻服务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由于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可以通过减轻下游企业税负来拉动服务业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起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目的。

  ()有利于鼓励转变发展方式。“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利于生产制造与服务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外包服务发展。“营改增”后,工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产业分离发展,促进企业做强主业、做大辅业。“营改增”后,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在下属企业作进项税抵扣,有利于总部经济的集聚发展。

  ()有利于改善出口。实施“营改增”后,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不仅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实行出口免税,而且将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可以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出口货物接受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得到退还,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可以有效提升货物出口的退税程度。两方面效应叠加,有利于推动出口规模扩大和结构改善。

  四、“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

  ()行业范围。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此外,国务院决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改革。

  ()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算方法计税,按照服务收入额的3%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计税方式。纳税人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收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预算级次不变,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来源:会计网)

  

  

  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职能浅析

                          ——预算绩效管理解读(三)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维度、多层次的特征,需要多主体、全过程地参与。一般而言,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第三方组织,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等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能定位也紧紧围绕其在预算管理中的角色展开。因此,厘清各方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间的关系,将有利于大家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对于共同推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提升绩效有着重大意义。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财政

  绩效的源头是财政投入,提高绩效必须从预算资金入手。由于财政部门承担着预算管理、财政监督等重要职能,随着绩效管理的引入,财政部门成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关键。一般而言,财政内设绩效管理部门作为统筹组织机构,与财政内其他业务管理处室共同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从整体上拟定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等。业务管理处室由于负责对口预算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因此承担着绩效目标审核、配合绩效管理处室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工作、结果应用等职责。

  各地财政部门均在逐步探索适合于本地区的绩效管理模式,就当前的职能机构设置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常见模式:

  模式一,财政内部专设绩效管理机构,全面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优势在于专事专管,有利于绩效管理权责的明确和落实,是当前我国采用最普遍的一种模式。但“绩效”本质上是预算管理的一种工具,最终还是要服务于预算管理,分庭而治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绩效与预算的有效结合。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建立起一种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机制,避免造成预算与绩效的分离。

  模式二,由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室主导绩效管理的相关工作。该模式的优势在于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同时开展、充分融合,便于两项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工作效率的提升。但职责的新增也可能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同时对于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融合方式、相关人员资源的配置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模式三,由财政部门其他相关处室主导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工作,如预算评审中心、财政监督处室等。该模式有利于预算绩效评审、绩效监督的实现,也有助于预算绩效评价应用反馈的落实。但受机构传统职能的影响,相关部门对财政资金“绩效”本质范畴的理解存在一定局限性,可能会影响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深度。

  具体到预算绩效管理的每个环节,绩效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处室的职责有差异也有配合:在绩效目标管理环节,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工作、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业务管理处室则负责审核绩效目标的准确性,双方共同开展重点项目的目标论证;在绩效跟踪管理环节,绩效管理部门负责下达年度跟踪任务要求、指导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跟踪,业务管理处则负责跟踪结果审核、整改任务落实;在绩效评价管理环节,绩效管理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下达年度评价任务要求、组织开展评价、进行结果公开等,业务管理处对评价结果给予审核并落实结果应用等。

  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作为财政资金的使用者,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主体。预算主管部门既使用财政资金,也管理下级单位的资金及业务,在财政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预算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及财政部门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工作计划、配套措施;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本级绩效目标,审核、论证下属单位的绩效目标;组织对预算执行、项目进度等进行绩效跟踪,并督促整改;组织开展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和重点项目评价工作,并对财政部门组织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给予配合。

  预算单位是财政预算资金的主要用款单位,对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负有最直接、最主要责任,因此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编报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绩效自评价等。就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是组织与被组织、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政部门除了组织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外,同时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与目标编报情况,监督预算单位绩效跟踪、绩效自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项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开展相应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般而言,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角色是被指导方、被评价方和被监督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预算单位也会成为委托方。例如财政部门要求预算单位自行开展绩效跟踪或评价工作,预算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开展,就会使其成为评价委托方。“委托方”与“被评价方”的身份叠加,无法真正保障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容易导致评价成为预算单位另一种形式的“工作总结”或“赞歌”。因此,预算单位的评价工作应该由其自身围绕申报的目标展开,让预算单位自己审视绩效目标的实现,对资金负责,对目标负责。

  三、预算绩效管理的社会参与力量:第三方组织

  第三方组织是指与政府部门无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组织或机构,主要包括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和专家,他们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通过受委托的形式以独立第三方的角色对财政资金绩效开展评价、参与评审,扮演着“智囊团”与“催化剂”的角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明确指出“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与预算单位自行评价相比,第三方组织评价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客观性,从根本上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矛盾,提升了评价的公信力;二是科学性,第三方组织由专业人士组成,特别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结构的第三方,具备扎实的学术积淀和丰富的人才资源,拥有专业的理论基础和工具,能够保证评价质量;三是提高了社会参与度,开辟了新的参政议政渠道,强化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中介评价机构和专家虽同为第三方组织,但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同。中介机构主要受财政或预算部门委托,辅导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实施绩效跟踪评价和绩效后评价等。专家一般由绩效领域专家、预算领域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主要参与项目立项前的评审(即绩效前评价),以及绩效评价方案及报告的评审环节,对于评价机构的方式是否科学、评价结果是否准确等进行判断,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家与评价机构存在评审与被评审的关系。

  就财政部门与第三方组织的关系而言,两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保证结果的科学、公正,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专家对评价机构提交的内容进行质量把关,二者均受财政部门监督。在实践中,部分地方存在专家与评价机构职能交叉的问题,将专家与评估机构基本等同看待,例如财政委托专家直接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分,但专家对被评价项目的了解主要根据汇报及经验判断,未经实地调研、数据采集分析直接进行的绩效判断难以保证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就预算部门(单位)与第三方组织的关系而言,两者主要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第三方中介受财政部门委托对预算单位实施绩效评价,预算单位是被评价方。随着当前绩效管理要求不断提高,预算部门对自身的绩效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因此,预算主管部门委托评价机构对下属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申报辅导、跟踪、绩效评价也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主要是为了促进评价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四、预算绩效管理的最高监督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当前,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国各级人大主要承担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等管理职能。我国新《预算法》不仅明确了各级人大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进行审查、评议、分析、督促、批准方面的职权、同时明确了预算绩效监督职责,将“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评价”作为各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并要求人大对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人大成为我国预算绩效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主体是必然的趋势。在目前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在人大会的审议中引入决策评价机制,以绩效为导向对财政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审查和表决,从而使人大对于预算绩效管理真正发挥主体效用。

  此外,政协、纪委检察等部门对财政系统及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也具有监督职能,审计部门对地方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具有审计监督职能,这些部门从而也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挥着绩效监督职能,针对预算是否发挥效益、绩效评价结果是否得到应用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预算绩效管理市场行业管理者:绩效评价行业协会

  绩效评价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和第三方组织之间,为预算绩效管理行业从业机构提供服务、咨询、沟通、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绩效评价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标准、监督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建立中介机构准入机制、发布行业数据等。绩效评价行业协会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但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深入推广和第三方市场的不断成熟,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者地位不仅不可或缺,而且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维持行业秩序、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自律上发挥重大作用。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预算绩效管理各方主体的职能定位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必会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理念的强化和工作的深入不断调整。一方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将与“绩效管理”结合得更为紧密,届时,绩效管理将逐渐成为所有管理处室的常规职能。另一方面,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主体地位将越来越显著,逐渐由“被动接受评价”转变为“主动开展管理”,使得绩效管理真正服务于业务管理,直接促进预算支出效果的提升。此外,第三方组织的业务重点也将发生转变,将更多地参与到重点及重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政策评价中来。而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在绩效管理中的参与度将进一步深化,充分发挥其财政监督的职能。(摘自《财政监督》杂志)

  

  

  

  【它山之石】

  

  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何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司法鉴定包括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会计鉴定等),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以独立于诉讼或仲裁双方的第三者身份,对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及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一、知识结构方面

  根据我国三个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首先,三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进入诉讼程序后才有司法鉴定活动;其次,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再次,出具鉴定报告后可能出庭质证或接受法官的认证。由此可见,司法会计鉴定人不仅应具有渊博的会计学、审计学知识,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特别应懂得各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如合同纠纷的鉴定,应懂得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对担保借款纠纷的鉴定,应懂得民事诉讼法和担保法,等等。司法会计鉴定人不是法官,不能判决当事人是否有罪或是否有过错,但因为参与了诉讼的过程,就必须懂法和守法,这样才能切实履行司法鉴定人的职责,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鉴定,为司法公正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渊博的会计学、审计学知识,同时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主要是应具备税法、经济法知识,而对于三个诉讼法和鉴定活动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则不必强求了。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具有的法律知识从总量上来说应比注册会计师多,而且从结构上来说还有一些侧重点。

  二、所起的作用方面

  司法会计鉴定是借助财会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具体来说,一是为查明事实提供依据,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线索;二是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证据;三是为审查、核实其它证据提供依据。总之,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是直接为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侦查)、审理提供特殊证据,为保证司法公正起特殊作用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会计报表(当然还有特殊目的审计)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意见,为管理当局或社会公众判断会计报表的可信度提供证明。如上市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会计报表审计后的审计报告。每年年度终了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亦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民往往看某公司的会计报表时要看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此可见,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三、对象和范围方面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和范围通常是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资料。如某债务纠纷案件鉴定,其鉴定对象和范围仅限于与债务发生和归还有关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有关总帐、明细帐,以及借款合同等,而不涉及其他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其范围涉及所审计年度内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前者的对象和范围是特定的,而后者范围较广。

  四、采用的技术方法方面

  司法会计鉴定除要采用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同的一般会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外,还要以资金运行的规律性、财务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会计核算的特定性和会计核算的相对稳定性为科学依据,采用比对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等方法,通过查帐和财产清查与估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做出科学的判断。比对鉴别法是指以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作为参照客体,将其与需要检验的鉴定资料中所反映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进行比较,对照鉴别判定鉴定资料中所反映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和真实的一种会计鉴定方法。平衡分析法是指根据资金或数据的量的平衡关系,通过验证平衡,推导并确认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情况的会计鉴定方法。此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因素递增法、范围限定法、排因法、还原法等会计鉴定方法。而注册会计师审计运用较多的抽样审计法却一般不能运用于司法会计鉴定。由此说明,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运用的专业技术方法是不完全相同的。

  五、搜集和鉴别证据方面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身在诉讼活动中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而搜集并鉴别形成鉴定结论的有关原始凭证、帐簿记录等证据显得十分必要。这些证据不仅要作为鉴定人的工作底稿,而且应附在鉴定报告之后,以备出庭质证和法官认证时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往往也需要搜集一些证据,如银行对帐单、借款合同等,但往往不需要大量搜集,更不必附在审计报告之后,只作工作底稿保存。两者比较,司法会计鉴定更强调搜集并鉴别原始凭证等证据。

  六、报告类型和格式方面

  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都要出具报告,但报告类型和格式有很大区别。司法会计鉴定目前虽无统一的报告类型和格式,但一般都是明确表达鉴定结论的肯定性意见类型,无其它类型。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四种类型。关于报告的格式,司法会计鉴定目前无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包括标题、鉴定目的、鉴定事项和范围、鉴定的依据、鉴定的程序和方法、鉴定事实、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和其他事项。此外,还可根据需要加附件(如鉴定说明、某项内容的明细表等)和附送的证据。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规定为标题、范围段、管理层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计意见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非无保留意见报告还应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两者在格式上是有区别的,但这是必要的,是跟它所起的作用一致的。

  七、承担法律责任方面

  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三部诉讼法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了“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规定了权利,而未规定相应的义务,更未规定因鉴定结论的错误而导致当事人败诉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者比较,目前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比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来说相对轻一些,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这种状况会逐渐改变。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注册会计师所具有的知识和经验正好是一个合格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而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专门技术方法。(摘自《四川注册会计师》杂志)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进行人工成本管理?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中占有主要比例的是人工成本,目前,人工成本占据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的30%-50%。如何控制成本,尤其是人工成本,是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解决人工成本不是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收入水平,而是要通过提高员工个人收入水平,同时降低全员人工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信息化建设、进行项目管理、内部调整员工收入级别以及建设合理的人才梯队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必要手段。

   一、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信息化建设,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

   (一)项目作业效率得到提高

   最近几年,由于审计失败案例的不断涌现,从行业监管部门到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执业过程,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不断加强,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在工作底稿的记录能够支持审计意见,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微观层面对审计过程的记录越来越详细,这种记录的要求,极大地增加了执业人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审计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的信息化,并且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就显得极为迫切。信息化可以极大地提高审计效率:一是客户的信息化水平发展很快,审计软件已经实现了与客户会计软件的对接,许多数据可以通过软件对接直接提取,不再需要审计人员一项一项地录入;二是审计软件自身强大的功能,能够实现诸如分析性程序的自动生成,节省审计人员对数据的分析录入时间;三是审计软件具有自动报警功能,能够根据审计人员设定的重要性以及风险水平进行自动提醒;四是会计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和数据的准确性能够通过审计软件自动发现,节省了审计人员复核会计数据关系的时间。

   (二)行政效率得到提高

  通过内部信息化建设,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办公系统,提高了审计报告底稿复核、报告签发的效率,以前必须在办公室审核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另外,通过内部信息化建设,处于各个项目中断的审计人员都可以发送自己的考勤、工作进度,系统自动汇总,加快了内部考核的准确性、减少了以往手工统计,数据不准确带来的纠纷,提高了行政人员工作质量及共组效率。

  这样,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内部信息化建设,引进审计软件、办公软件,节省了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了工作效率,自然能够减少人工成本。

  二、引进项目管理,通过定额管理提高项目工作效率

  会计师事务所与生产型企业都是对外提供服务或产品,因此可以借鉴生产型企业的做法,引进定额管理,引进计件工资,把每一个项目作为一个要完成的产品,根据历史数据以及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对项目进行计件管理,给予该项目定额工资。从项目组成立到审计档案归档为一个完整的审计项目,在完成该项目的过程中,每一环节不能按要求完成均视为整体项目没有完成,该项目就不能取得任何工资。例如,某项目审计报告虽然已经出具,但工作底稿没有归档,就视为该项目没有完成,整个项目组人员就没有收入。项目组成员为了完成整个项目,在审计现场就会打印、装订审计底稿,到审计报告出具后,该项目的全部底稿就会很快归档,改变了以往项目组重视审计底稿的编制却不重视审计底稿的归档,极大地提高了审计项目组的工作效率。

  三、培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熟练工,留住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人才

  一个熟练的审计人员,不仅熟悉审计程序、熟悉审计软件、熟悉审计工作的流程,更能够控制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败的发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九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运用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并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作出有依据的决策。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形成,非有长时间、高质量的工作积累、学习积累以及对专业知识的深入思考不能完成。培养熟练的审计人员,留住优秀人才,是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效率的关键所在。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制度设计上下工夫,千方百计地通过薪酬设计、职位给予等多种方式留住这些人员,从不同角度极大地满足这些人员的需求。在一个团队中,优秀的人才是不需要考虑自己的待遇的,只要工作完成得好,团队的管理人员就会想方设法为需要的人才涨工资、提职位,解决后顾之忧。虽然表现在具体个人是增加了成本,但对于整个团队的发展,一定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四、培养合理的人才梯队,控制高端人才在人工成本中的比例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经营实体,不仅要有收益,而且必须建立人才队伍,但人才队伍建设绝对不能压榨人才个人的收入水平。如何提高劳动效率,在降低会计师事务所全员人工成本的前提下还能满足员工个人不断提高收入的需求,是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面对的挑战。

  一个团队中,一方面要着力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尤其是带领团队的能力;另一方面又要控制高端人才在整个团队中的比例。高端人才虽然能够提高团队的效率,为团队的发展做出贡献,但由于付出成本较高,会计师事务所仍然要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发展战略的需求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一方面要满足自身业务需要留住人才,储备人才。对于超出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高端人才,一定要建立流出机制,降低人才资源的浪费,降低人工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客户网络优势向客户推荐人才,即可以达到自己处理剩余人才的目的,又能解决客户需求,巩固与客户的关系;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要大量引进低端人才,以优化人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为团队注入新鲜血液,增强老员工的危机感,促进整个团队的提升。(摘自《山西财税》杂志)

  

  关于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的新思考

  

  售后租回,实质是企业将资产用于抵押,以取得借款的融资行为。将售后租回业务直接按取得借款,然后分期分摊利息费用进行账务处理,有利于简化企业账务处理,减少财务工作量,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有易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006)第七章规定,售后租回业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售后租回业务,应当按照处置相关资产与租赁两项业务分别予以会计处理。实际工作中,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协议,将整条生产线或部分生产设备等资产售后再租回,在不改变资产现有的状况及性能情况下,获取资产的销售价款然后分期支付租金,以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缓解资金压力。从业务的实质上看,企业相当于是以资产作抵押然后向租赁公司取得借款,分期支付资金使用费,租赁期届满后,企业归还全部本金与利息,资产解除抵押。故对此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新的思考。

  对售后租回业务,直接按交易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即将售后租回视为以资产作抵押取得借款,分期支付利息进行会计处理。现举例说明:

  例:A公司系一化工企业,201312月与B租赁公司签订售后租回协议,A公司用于售后租回的资产系一条生产线(由若干建筑物及设备组成),原值8000万元,已提折旧5500万元,公允价值5000万元,租赁期间该生产线仍由A公司管理和使用。协议约定生产线的销售价5000万元,租赁期间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租金共计6500万元,其中本金5000万元,利息1500                                               万元。本金与租金采用按年等额方式于每年1231日支付。A公司应于租赁开始日前支付B公司租赁保证金500万元,服务费100万元。

  分析:A公司实质是用生产线作抵押向B租赁公司取得借款5000万元,并分期支付利息。

  1.收到售后租回款项以及支付保证金、服务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400.00

     其他应收款——B租赁公司   5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600.00

     贷:长期应付款——本金   5000.00

     长期应付款——应付利息 1500.00

  2.计算每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内插入法计算实际利率为13.3%,每期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计算如下表:

  项目

  剩余租赁本金

  应付

  本金

  应付利息

  融资租赁服务费

  扣减保证金

  实际使用资金

  实际利率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期初

  5,000.00

  

  

  100.00

  500.00

  4,400.00

  

  -

  1

  5,000.00

  1,000.00

  300.00

  

  

  4,400.00

  13.3%

  585.20

  2

  4,000.00

  1,000.00

  300.00

  

  

  3,400.00

  13.3%

  452.20

  3

  3,000.00

  1,000.00

  300.00

  

  

  2,400.00

  13.3%

  319.20

  4

  2,000.00

  1,000.00

  300.00

  

  

  1,400.00

  13.3%

  186.20

  5

  1,000.00

  1,000.00

  300.00

  

  

  400.00

  13.3%

  57.20

  合计

  

  5,000.00

  1,500.00

  100.00

  500.00

  

  

  1,600.00

     注:*系最后一期有尾数调整。

     20141231日支付租金、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585.20

     贷:未确认融费用         585.20

     借:长期应付款—一本金   1000.00

     长期应付款——应计利息   30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0

     2015年至2018年支付租金、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会计分录同上,不再赘述。

     同时,企业每年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售后租回作充分披露,披露售后租回的资产原值、账面价值、租赁期及租金、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等情况。

     对售后租回业务视作以资产抵押取得借款进行账务处理优越性主要有:

     1.简化企业账务处理,减少财务工作量。

     售后租回按处置资产与租赁两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首先要在固定资产卡片中进行下账,将若干固定资产明细从卡片中注销。同时,若是经营租赁,则需要对租回的资产进行备查登记,登记资产的明细项目;若是融资租赁,则要重按重新确认的价值入账,需要重新录入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工作量特别大。而按视作以资产抵押取得借款进行账务处理,无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卡片下账及重新入账处理,只需要备查登记售后租回资产的明细,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情况,从而简化了企业的账务处理,减少了财务工作量。

  2.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五点,实质重于形式。售后租回实质是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协议,且资产作抵押,取得借款然后分期支付利息。企业的资产既没有真正进行清理处置,也没有改变资产的状况与性能,仍由企业进行管理和使用。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一纸合同协议,而实物资产并没有改变状况及性能的情况下,将其分解为处置资产与租赁两项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以资产抵押取得借款进行账务处理,按实际利率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更有易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

  根据上述,售后租回的实质系以资产抵押取得借款,故若按处置资产与租赁两项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会对财务报表作用者产生误解,如产生的处置资产损益,列示于营业外收支,并不是真正的处置资产行为产生的损益,可能会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资产不作处置处理,直接按抵押借款的账务处理,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售后租回业务的情况,如资产原值、账面价值、租赁期及租金、实际利率等信息,更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充分理解交易的实质。(摘自《四川注册会计师》杂志)

 

       附件:协会工作简报2015第3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