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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1-10-13 11:17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包括党总支,下同)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注册会计师行业中心工作、服务国家建设的大局,结合本行业的工作任务和特点,拓宽工作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党支部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本部门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五条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

第六条  支委会的产生和组成

(一)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支部委员候选人由上届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并报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审查。选出的委员组成支委会,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报行业党委批准。

(二)支委会一般设委员37人。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党员不足7 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 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 人。党支部书记提倡由本单位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担任。

(三)党支部每届任期2 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七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事务所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队伍的素质。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议,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过好组织生活,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党员发展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提供党员政审和鉴定材料。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事务所主任调解矛盾,理顺关系,营造氛围。关心群众生活,尽力解决党员、群众的实际问题,支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七)严格党内监督,抓好党风建设。教育、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八)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九)支持本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章  党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支部书记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将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并主持民主生活会。

(二)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支部工作总结并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组织和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抓好支委会的目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协调支委会成员间的关系,指导和支持支部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织极性。

(六)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协调单位内行政工作和党群组织工作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

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完成支部分工的兼职任务。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

第十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组织工作计划和建议;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状祝,并向党员大会通报;协助支部书记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及时发现、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统计、收缴党费、组织生活记录、支部换届改选等有关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拟订党员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与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倡导开展多类学习活动;围绕党的工作重点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了解掌握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提醒并进行批评教育;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违纪党员的查处工作;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指导本单位工会等群众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十四条  青年委员的职责:了解青年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工作;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党小组长的职责:主持召开党小组会,过好小组生活;了解和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支部做好小组党员签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考查、转正和收缴党费等工作、按照支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小组党员参加有关的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应召开1 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二)支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制订贯彻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保障监督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三)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制度。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每年至少应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组织上2次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书记每年必须至少亲自上一堂党课。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九条  思想情况分析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分析一次人员思想情况。其基本要求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真实思想情况,准确把握思想脉博特别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性、预见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作出安排。

第二十一条  报告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年年终或换届改选时,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每年2月底以前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制度

创建“党建工件先进单位”活动要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评选表彰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与省直机关工委表彰同步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根据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教育计划,结合实际制订党员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短期轮训、举办讲座、报告会、演讲会、座谈、自学、参观访问以及收看党员教育影视专题片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每个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单独外出的党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支部负责向外出党员传达党的有关文件和通报支部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 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展党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重视培养和吸收注册会计师青年、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入党。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指定党员加强联系。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加强培养教育,定期进行考察,并按规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二)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不少于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两年未发展入党的,应重新培训。

(四)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按规定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接收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支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形成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支部组织入党宣誓。

(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人单位的党组织。

(七)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 年,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及时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干部职工思想实际,综合运用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利益调节等多种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三十二条  支部领导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调动和发挥支委、党小组长、党员行政领导等思想工作骨干的积极性,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特别要注重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

第九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党内监督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第三十四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坚持公正、规范执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六)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五条  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结合年终总结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开好党员和党员领导民主生活会。

(三)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四)支部换届改选和每年年终总结时,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召开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第十章  党支部和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工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他们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将群众工作开展得更活跃,更有吸引力。

第十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十七条  党费交纳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仍向原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四)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费的上缴

党支部收缴的党员党费,一律要按时、足额上缴上级党委。每年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十二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