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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审计法规解读

时间:2012-12-31 09:57点击量: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解读:2012年3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2年4月30日,这是1993年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订:

  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形式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规定。其中,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和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务,由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该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法中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修正案施行前已设立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其合作有效期内继续采用中外合作组织形式,合作到期后转为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2005年1月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条件的规定,正式写入注册会计师法。

  3.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稿充实完善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为65周岁;与行政法相对应,修订了注册会计师在违反本法时的处罚规定等。

  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

  解读:2012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解释第1号,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企业如何协调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与境外监管机构、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内部控制,以及其他管理体系的关系。强调应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为基础,其他特定规范为补充,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解释第1号明确,企业应结合自身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综合考虑,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解释第1号提供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格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的报告方式作适当调整。

  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解读:2012年9月24日,财政部再次发布了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解释第2号。该解释第2号除对企业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指引外,还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集团性企业在确认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应当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事项和高风险业务。其中,重要业务单位一般以资产收入利润等作为判定标准。重大事项一般是指重大投资决策项目等。高风险业务一般是指经过风险评估后确定为较高或高风险的业务等。

  会计师事务所在受聘为企业提供有关内部控制咨询或审计服务时,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不得与具有网络关系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服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内部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时间。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即开始准备该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从而保证整改后的控制运行有足够长的时间。

  此外,解释第2号还对小型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工作提供了指引,明确在保证有效性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特点,对内部控制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四、《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4号》

  解读:证监会办公厅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2年10月18日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4号》,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需要关注的一些风险予以提示。

  提示第1号——审计项目复核

  首先,证监会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应至少包括项目组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对各部分的复核程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其次,从复核制度、复核工作执行两方面,证监会列举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复核的常见问题。证监会还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复核制度、强化复核工作,防范相关风险,应当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

  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了提示。

  其中,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包括:以显失公允的价格进行的未披露关联交易;以资金循环虚构的未披露关联交易;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等。

  证监会列举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识别关联方舞弊风险提供了具体指引。

  证监会还指出了关联方舞弊审计的常见问题,并强调注册会计师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提示第3号——政府补助

  首先,证监会列举了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通过非常规渠道,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等。

  同时,证监会列举了政府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论的依据等。

  针对政府补助会计及审计存在问题,证监会提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主要包括:重点分析公司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等,为政府补助的发生、分类、计价和分摊认定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证监会从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了解内部控制并进行内控测试财务信息披露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证、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等十个方面,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审计业务常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提示。

  五、《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解读:2012年11月30日,中注协印发了《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专项信息审核业务进行了规范,指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指引在审计准则总体框架下,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思路,着重突出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特殊方面。

  指引所称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对于基金会,其审计工作的特殊方面主要体现在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循环,中注协从了解及评价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进一步审计程序等方面,为两个特殊循环的审计工作提供了详尽的指引。

  同时,针对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专项信息,指引还规范了对基金会专项信息的审核和报告工作,以满足相关各方对特殊信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