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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 融资租赁有喜有忧

时间:2013-01-14 10:57点击量:来源:金融时报

  2012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自此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当年7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按照公告要求,北京等8省市应在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营改增试点逐步推开。

  进入2013年,营改增改革试点运行已经一周年。目前,营改增正逐步在全国多个省市稳步推进,有消息称今年改革有可能在更多的地方和行业扩大试点。来自最早开展营改增试点城市上海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多数企业税负明显减轻,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负担减轻或增加情况究竟如何呢?业内反馈不一。

  目前,融资租赁企业有560余家,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地。这些地方也是营改增试点省市。据了解,营改增实施以来,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都已经完成了过渡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北京中兴立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尤贵认为,上海营改增后,纳入试点范围的税目基本税率都增加了,虽然作为价外税,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有些行业企业无法获取符合条件增值税进项税票据,不能抵扣,的确增加了税负。对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如果存在的问题不能够顺利解决,业务有可能出现下滑。以回租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开展回租业务创新保理信托业务的公司都可能难以运作。对于营改增所带来的困惑,他认为,首先是表现在遵从成本高。因为融资租赁业务标的物除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很多融资租赁公司还开展不动产租赁。对于这一业务没有明确是开增值税票还是开营业税票,很多融资租赁企业无所适从。其次是售后回租业务。根据营改增要求,按资金流和票据流一致,融资资金利息支出,加上17%税率,售后回租的成本高,业务开展难度大。对于融资租赁的直租业务而言,主要表现在营改增政策操作细节缺乏。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如农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没有进项税票,开具增值税发票,交17%增值税,税务成本高涨。目前,基层税务机关要求资金流和票据流一致,必须是分期开票。租赁公司可以后期开票,但为了适应规定的要求,只能分期开票,这无疑也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

  不过王尤贵认为,影响最大的还是营改增把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税收优惠行业。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时候即征即退。承租人的税负可能会降,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却是上涨的。另外融资租赁行业创新较多,比如通过保理、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意在扩大融资能力,但是税收政策对此没有规定,保理的费用等成本,相关财税文件也没有将这部分支出纳入成本,这将影响此类业务的开展。因此,他表示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还有很多内容需要理顺,以确保基层税务机关和融资租赁公司能够顺利执行。营改增目的是减轻税负、调整产业结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机构实际税负都增加了,这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渗透率仍然很低,营改增应该帮助这一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下去。因此,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协商统一意见,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上海营改增第一批试点单位,该公司副总经理刘卫东认为,营改增实行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的链条,鼓励企业采取增值方式融资。增强了融资租赁方式的吸引力。他介绍说,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不仅有本金部分,还有利息部分,企业可抵扣的范围扩大,税负降低。对于企业而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比银行贷款更有吸引力了。他提出,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增值税发票开取的方式。营改增刚刚起步,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基本不平衡等问题。这种不平衡直接影响当期利润,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交税,对租赁公司和税务部门都操作困难,他建议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明确。对于实际税负的确认和退税,刘卫东建议,为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平稳过渡,以不增加租赁公司的税负为宗旨,明确税收计算分母基础是租赁公司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本金部分,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型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实行3%的即征即退政策。

  厦门市2012年8月份起有十余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营改增试点,为了确保营改增顺利进行,厦门政府出台了营改增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保证营改增平稳过渡。营改增试点后,北京融资租赁企业和税务部门都比较重视,在2012年上半年,北京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一直与国税、地税系统保持密切的沟通,京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霍其慧介绍说,公司与顺义区国税、地税部门做过相关的调查数十次,并被北京国税局委托为税源调查和评估单位。2012年9月北京启动了营改增试点,由于前期沟通良好,过渡期很顺利。霍其慧介绍,通过沟通主要解决的是外商投资融资企业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的行业属性问题。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行业属性界定混乱,是否从服务业界定为金融保险业,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据了解,北京税务机关从立法的宗旨根源看待融资租赁行业,基本认同回租和直租都有可能形成两种不同的租赁,即融资租赁的经营租赁和融资性租赁。因此,营改增试点启动之前的合同按照以前执行,2012年9月份新签的合同,没有采取直接全额开票的方式,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负担相应没有得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