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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通知

鄂注协发[2017]38号

时间:2017-10-12 11:11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2010年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1年起施行。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通过报表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下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确认、汇总后的,与系统汇总数据一致的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中注协领导批准,中注协决定自2018年起,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省级注协报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将作为事务所重要报备内容,在前百家信息中予以重点关注。

  请各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前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沟通工作。根据中注协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于每年228日前完成报备工作。如有事务所明确表示无法按规定期限上报的事务所请阐述具体原因,并于2017101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财务部阐述原因和报送期限建议。联系人:班姝;电子邮件:435794426@qq.com

  感谢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