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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5 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阅读次数: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鄂注协发〔2017〕11 号



关于开展2017年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水平,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已制定了《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根据《评价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711日前经批准设立,在湖北省辖区内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含省外事务所在鄂设立的分所),除具有《评价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均可申请参加湖北省2017年事务所综合评价。

(二)本次综合评价的基准日为20161231日。评价指标为业务收入指标、人力资源指标、综合评价其它指标以及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大类21项具体指标。

(三)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应登录湖北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系统(http://hyglxt.hbicpa.org/),点击“综合评价”进行登录,其中登录名和密码与本年度注师年检一致,若注师年检系统中未更改初始密码,则登录名为事务所编号,初始密码为111111登录后完成综合评价的填报,其中第12348项由省注协填写并锁定,事务所无需填写。填报过程中可随时进行保存操作,填报完成并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即可,无须提交纸质文件。

(四)事务所应于2017410日前将完成综合评价的填报,市州注管中心应在2017417日前完成初审,事务所在2017417日前应查询表格是否被上级单位退回。逾期未申报的事务所,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价资格。

(五)省注协及各市州注管中心对事务所申报的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与注师年检工作相结合,对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申报信息不实的,要求事务所限期更正。对申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六)省注协按照《评价办法》的规定,计算、确认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省注协网站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及排名信息。

(七)各事务所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指标填报信息应当有证明其真实性的档案资料或工作底稿,各事务所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和工作底稿的整理工作,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明支持的填报数据或事项将不予认可。

(八)各市州注管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评价信息的初审工作,重点审查事务所党建组织建设及受奖励情况,若事务所填报信息有误,经过核实的可在系统中直接修改,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初审通过操作。

(九)如有综合评价表填报方面的问题,各事务所可登录湖北CPA综合管理群184197373或拨打省注协注册部电话咨询。

省注册注册部电话:67818783

附件:1、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2、综合评价系统操作指南(事务所篇)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