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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08 11:04点击量: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综发〔2016〕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全局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指出: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2014年制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后,2015年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的改革措施大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狠抓落实,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二、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鄂财综发〔201526号),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试点地区扩大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试点范围在2015年的基础上,扩大到就业、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领域,确保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各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在财政部门内部,要理清管理机制,明晰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与部门预算一起布置、一起编制、一起审核、一起公开。2016年省直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所有部门都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在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相衔接,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类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办。

  (四)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比重份额,资金范围包括社保、农业、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领域。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宣传。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任务和政策要求,组织举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培训班,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交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三、及时编制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2016年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由省财政厅制定,市县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发布后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征求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六大类编制。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约束力,纳入指导目录的都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指导目录的,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四、优先安排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

  按照《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2016年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等方面重点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和社会福利省级培训基地补助,社区公共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以钱养事”机制,农业社会化服务,林业病虫害防治,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新型农民培训,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第三方机构参加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检查,农村义务教育新机制,聘请第三方机构参加绩效评审,聘请第三方机构检查评审,公共租赁住房,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能力提升和运转保障项目,铁路护路联防等。

  2016年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扩大到就业、卫生、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领域。包括:“三支一扶”就业技能培训、教师培训工程、贫困县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民间组织监督检查和培育引导经费、“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康复、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省演艺集团演出场次补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省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审计稽查、资产清查等。

  五、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注重结果导向,强化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

  (一)明确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各政府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制定目标。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体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根据项目特点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在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期绩效进行自我评价。

  (三)加强监督。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第三方评估。购买主体应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在承接主体履行完合同和社会效益约定服务事项后,及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评估完成后应当形成完整评估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结果运用。购买主体应逐步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支付、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应根据第三方评估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在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同时,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六、切实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省财政厅(综合处)的沟通与交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鄂财办综〔201488号)文件要求,于每双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综合处)报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内容包括本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开展和购买金额等情况。联络员变动的应及时与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

  联 系 人:省财政厅综合处 南航

  联系电话:027-67818518

  电子邮箱:hbszfgmfw@163.com

  

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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