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鄂财会发〔2017〕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依法审批设立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二、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已开通,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务必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传报备工作。
三、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上传报备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上传报备简要说明,并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予以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3);
4、资产负债表;
5、利润表;
6、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上传职业责任保险保单;
7、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8、支出明细表(附表5);
9、开展过境外业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7);
1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上传报备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2、分所资产负债表(相关材料附件表补充资料处上传);
3、分所利润表(相关材料附件表补充资料处上传);
4、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支出明细表(附表5)。
(三)上传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如果系统中显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首席合伙人、合伙人(股东)和办公场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先办理工商登记部门、财政部门的变更备案,经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确认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四、报备形式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上传报备,不再进行书面材料报送。
(二)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acc.gov.cn),在“注册会计师专栏”中,根据本所类型选择“事务所信息报备”或“分所信息报备”菜单,双击显示的本所数据行,系统将在新窗口中打开信息报备页面。先点击新窗口左上方的“修改”功能键,再逐一填写系统显示的表格、上传相关附表,核对无误后点击窗口左上方的“保存”、“送审”功能键进行在线上报。系统自动校验数据格式的正确性和钩稽关系,如果校验不通过则不能提交报备并提示错误原因。
(三)为了准确掌握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省财政厅将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将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同时对报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发现问题向国资、工商、税务、证监和银监部门等逐户单独公告。若在检查中发现有未满足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撤回该所的设立许可。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及时通知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上传报备信息。年度报备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及时向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通报年度报备信息审查情况。
(二)报备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罗红梅、黄威;联系电话:(027)67818642;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11楼15室。
附表: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6.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7.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