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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省财政厅关于撤回武汉鼎祥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决定
省财政厅关于撤回湖北海威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设立许可的决定

鄂财会发〔2017〕14号

时间:2017-09-29 15:17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武汉鼎祥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我厅2017719日下发的《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鄂财会发〔201710号),你所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2017922日以前)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手续,达到法定设立条件。经核实,你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仍不满足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撤回设立许可的处理。请你所于20171014日前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财政厅

  2017927

  

  

湖北海威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根据我厅2017719日下发的《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鄂财会发〔201710号),你所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2017922日以前)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手续,达到法定设立条件。经核实,你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仍不满足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撤回设立许可的处理。请你所于20171014日前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你所不得承接新的业务。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财政厅

  2017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