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 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鄂财注发〔2019〕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相关规定,现就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依法许可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已开通,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必须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网上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及相关补充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3);
(五)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六)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7);
(七)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8);
(八)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9);
(九)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报备表(附表10)。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及相关补充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5)。
五、报备形式
(一)为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变革和信息共享,2018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不再进行书面材料报送。
(二)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注会专栏”中登录,根据本所类型选择“事务所信息报备”或“分所信息报备”,点击报备操作功能键,系统将在新窗口中显示信息填报页面。逐一填写系统显示的表格、上传附表,核对无误后点击窗口左上方的“保存”、“报备”功能键上报。系统自动校验数据格式的正确性和钩稽关系,如果校验不通过则不能提交报备并提示错误原因。
六、报备工作监督管理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省财政厅将对报备内容进行审查。
七、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及时通知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填报报备信息。
(二)年度报备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单及时予以公告。
(三)报备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财政厅注管处审批部联系。
联 系 人:李春梅;
联系电话:(027)67818760,67818642;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一楼A027室。
附表:
6.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7.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1日